(二) 【给定资料】 201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对当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异地高考问题做出规定,明确要求各地2012年年底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政策。全国已有31个省市按照教育部的时间表公布了异地高考方案。 黑龙江、安徽、河北、重庆、湖南等省市推出的具体政策以“低门槛”为显著特点,主要缘于这些省份大多为人口流出大省或考试大省,政策推行压力较轻。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这些省市的异地高考都是2013年起开始实施。对于本省生源较多,考生压力比较大的一些省份,如山东、江西、福建则选择了缓冲落地,于2014年开始实施。北京、上海、广东等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对异地高考的限制较严格。 客观而言,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的异地高考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人口流入多、高考竞争不激烈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户籍人口会担心开放导致人口涌入、本地人的高考利益被侵占、城市不堪重负等问题;对于教育薄弱、享有国家高考录取政策倾斜的地区,当地政府会担心导致高考移民。为了打击高考移民,我国一些地区近年来采取“户籍+学籍”双证报名制度,避免有人到教育质量高的外地读书,再回本地考试;或者把户籍迁到教育资源薄弱的地区,却在其他地方求学。正是考虑到现实情况,我们看到各地的门槛各不相同,人口流入多、高考竞争不激烈的地区,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异地高考开放通常与居住证挂钩;而教育质量薄弱的地区,则提出户籍要求。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等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看,让进城务工人员与其子女因求学、升学问题而分离,人为地制造留守儿童,是很不“合情”的。 要做到异地高考既“合理”、“合法”,又“合情”,就必须调整解决异地高考的思路。目前的思路是,在现行高考制度框架下,由地方政府自设门槛。这一做法难免对随迁子女的父母提出身份要求。各地的差别只是要求高低不同而已。要求高者,对于很多外来人员来说,异地高考就是一场梦;要求低者,依然提出随迁子女父母工作、住所的要求,也会被认为是“拼爹”。可以说,目前的解决思路注定是一个会产生更多问题的思路。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开放异地高考应该由国家层面主导,由国家层面制订开放的门槛标准,并根据门槛高低,在全国范围内协调高考录取指标。国家主导原则不确立,教育主管部门把开放的权限交给地方,地方很可能随意对待“交差应付”,而教育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 他建议,我国大学可实行分类考试、招生,全国重点大学不再把招生名额投放给各省,而是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招生,具体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全国统一测试+自主招生”。如此,考生可在任何地方报考,平等录取(针对教育薄弱地区的学生,可采取专门的计划和设立地区教育因素指标进行校正),避免因高考录取而引发的高考移民、人口流动;高职高专从自身发展出发,实行不设户籍限制的“注册入学,申请入学”,培养模式实行“宽进严出”;地方本科院校可采取原有考试录取方式,把更多招生名额投放给本地。只有推行高考制度改革,打破分省按计划集中录取制度,才能让每个受教育者获得平等的升学考试机会。 【问题】 “给定资料”中画线句子写道,“要做到异地高考既‘合理’、‘合法’。又‘合情’,就必须调整解决异地高考的思路”。请结合“给定资料”,谈谈你的看法。 要求:有理有据,分析透彻,条理清晰。不超过450字。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发出第379号令,公布了《( )》,并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2012年2月10日支付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
(2)2012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
(3)2012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
(4)2012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1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1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
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2012年2月10日支付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
(2)2012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
(3)2012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
(4)2012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1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1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联合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列出( )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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