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时间有何规定?
另行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程序合法但没有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职数时,为选出村民委员会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再次选举。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通过二次另行选举,正式当选人数仍不足三人的,村情复杂,选举会议较难组织,村民又不再提出另行选举要求的,临时村民委员会可主持工作到本届届满。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地居民,同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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