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实际收到收益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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