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吴某、郑某均受聘于甲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情:(1)周某在试用期内提前1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2)昊某因公司已经一年没有支付工作报酬而提出辞职;(3)郑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因三人与公司协商不成,为此引起纠纷。问题:(1)周某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吴某提出辞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
(1)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周某在试用期内提前1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耒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属于预告解雇。如果甲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郑某或者额外支付郑某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答:
(1)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周某在试用期内提前1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耒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属于预告解雇。如果甲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郑某或者额外支付郑某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吴某为某期货公司客户。在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推荐下,吴某将交易全权委托给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丁某进行操作。不久,吴某发现其账户发生亏损10万元,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吴某最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是(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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