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问答题]周某、吴某、郑某均受聘于甲公司,在工作过的答案

周某、吴某、郑某均受聘于甲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情:(1)周某在试用期内提前1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2)昊某因公司已经一年没有支付工作报酬而提出辞职;(3)郑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因三人与公司协商不成,为此引起纠纷。问题:(1)周某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吴某提出辞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问答题
2022-10-01 00:58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答:

(1)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周某在试用期内提前1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耒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属于预告解雇。如果甲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郑某或者额外支付郑某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试题解析

答:

(1)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周某在试用期内提前1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耒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属于预告解雇。如果甲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郑某或者额外支付郑某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感兴趣题目
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强调要加强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好经济领域重大工作的()。
吴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9000元培训费对吴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又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合同。工作一年后,吴某发现公司一直未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吴某正确的做法是()。
2002年7月21日晚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王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微伤。2002年8月13日,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吴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第2002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吴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吴某的处罚是否有道理?
财经工作非常烦琐,它要求财经工作者细心、耐心,能承受考验和风险,如果没有对工作的热爱和热情,就不可能做到真诚对待财经工作,这意味着财经工作者应该()。
孙某是甲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是该公司的客户。甲期货公司指派孙某为吴某提供交易服务。后孙某离职到了乙期货公司工作,但甲期货公司和孙某都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吴某。吴某继续在A期货公司交易,并继续把下达的指令交给孙某,而孙某并没有把收到的指令交回A期货公司,导致了吴某的损失。乙公司对此事完全知情并采取默认态度。在本案中,应承担该损失的是( )。
周某、吴某、郑某均受聘于甲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情:(1)周某在试用期内提前1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2)昊某因公司已经一年没有支付工作报酬而提出辞职;(3)郑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因三人与公司协商不成,为此引起纠纷。问题:(1)周某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吴某提出辞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王涛的好朋友都喜欢歌手周某的歌。王涛在某咨询公司工作的同学都不喜欢歌手周某的歌。丽莎既是王涛的同学,也是他的好朋友,米蓝是王涛的同学但不在该咨询公司工作,贺宇是王涛的同学但不喜欢歌手周某的歌。 根据以上陈述,一定可以得出以下哪项:
王涛的好朋友都喜欢歌手周某的歌。王涛在某咨询公司工作的同学都不喜欢歌手周某的歌。丽莎既是王涛的同学,也是他的好朋友,米蓝是王涛的同学但不在该咨询公司工作,贺宇是王涛的同学但不喜欢歌手周某的歌。 根据以上陈述,一定可以得出以下哪项?
王涛的好朋友都喜欢歌手周某的歌。王涛在某咨询公司工作的同学都不喜欢歌手周某的歌。丽莎既是王涛的同学,也是他的好朋友,米蓝是王涛的同学但不在该咨询公司工作,贺宇是王涛的同学但不喜欢歌手周某的歌。根据以上陈述,一定可以得出以下哪项?
郑某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某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10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某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某的做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甲商场业务员周某到乙电器公司采购冰箱时,见乙电器公司正在优惠销售微波炉,便欲购买,但因未得甲商场授权,无法购买。乙公司负责人吴某为做成生意明确告知周某: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甲商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微波炉的合同。合同签订了,乙公司催告甲商场于10天内追认该合同。甲商场因购得另款微波炉,没有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周某自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恪守职责,兢兢业业,赢得公司领导与同事的一致好评。由于单位会计部门缺人手,公司领导要求周某担任财务部门的出纳一职,领导认为,周某虽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出纳并不属于会计岗位,周某的工作能力强,可以较快适应新工作。周某从事出纳工作半年之后,参加了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并且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来周某因为钻研业务、工作努力、任劳任怨,并且具备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与愿望,积极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数次被评选为公司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周某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担任总经理,由于丈夫多次请求,周某把自己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以及有关的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了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但是还没有构成犯罪。公司认为她不适合再继续担任会计的工作。 下列关于领导任用周某担任出纳的行为,观点正确的是()。
相关题目
吴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9000元培训费对吴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又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合同。工作1年后,吴某发现公司一直未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吴某正确的做法是()。
2006年3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王某受聘并注册于甲公司,2007年6月工作单位变动后变更注册公司于乙公司,其变更后的注册有效期到()止。

吴某为某期货公司客户。在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推荐下,吴某将交易全权委托给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丁某进行操作。不久,吴某发现其账户发生亏损10万元,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吴某最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是( )万元。

Rent, economic(or pure economic rent) 经济租或纯经济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某与李某离婚案件时,被告提出本案的陪审员周某是原告的表哥,并申请周某回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2008年7月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月29日,吴某因为同监狱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的一只眼睛打瞎。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
吴某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在北京某科技咨询公司工作。由于该公司规模很小,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费医疗费若干。欲找公司报销,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吴某之病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报销。请问吴某该如何请求解决?()
郑某是一名电脑工程师,他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甲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该公司的生产技术秘密。郑某将该技术秘密出卖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获取了高额利润,郑某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郑某的行为构成()
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滑,出口贸易下降,许多工厂倒闭。失业民工纷纷回到家乡谋生。负责农村社会工作的周某,把募捐来的有限物品分发给生活难以维持的民工。村子里原来的贫困户对此不满,觉得回乡的民工获得了优先服务的机会。周某便召开大会,向所有村民解释。上述过程中周某体现了社会工作伦理中的()原则。
吴某为期货公司客户,在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推荐先,吴某将交易全权委托给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丁某进行操作。不久,吴某发现其账户发生亏损10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法规,吴某最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是()
在应用ORS液的过程中,错误的做法是()
在应用ORS液的过程中,错误的作法是()
吴某为期货公司客户,在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推荐下,吴某将交易全权委托给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丁某进行操作。不久,吴某发现其账户发生亏损10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法规,吴某不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是()
派出所民警吴某在下班途中发现郑某(男,13周岁)正在出售淫秽光盘,就向郑某查问。郑某说自己是某中学学生,在学校旁边租住的房子中利用自己购买的电脑上网下载淫秽图片和视频,然后刻录成光盘出售。吴某当即随郑某到其租住的房子进行检查,果然发现了其用于制作淫秽光盘的电脑和一些尚未出售的淫秽光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在应用ORS液的过程中,错误的是()
吴某,女,27岁,2005年与打工者周某认识并发生性关系。其后,周某要求带吴某去四川,王不同意,因此被周某殴打。吴某家人报警,周某被拘留,吴某家人反映吴某智力差。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吴某为部分性防卫能力。吴某的智商测定结果最可能为
吴某(23周岁)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内闯红灯时将过街的妇女郑某撞倒,吴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郑某带至郊外遗弃,导致其死亡。吴某()。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检索式:“公司OR企业”表示检索结果()
甲县的周某与乙县的郑某在丙县签订了一份合同,将周某位于丁县的厂房卖给郑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周某欲起诉郑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周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改为财经委员会,意味着党中央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广告位招租WX:84302438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