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简述该规定的基本含义。
基本含义是:
(1)国际条约在我国可以直接适用。
(2)尽管国际环境条约可能存在与我国法律规定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但只要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在适用上就优先于国内法。
(3)对国际环境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规则不能直接适用。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 )。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环境因素中比1989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因素增加了( )这一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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