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出资。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润。 4月1日,蔡某即将其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7月1日,公司债权人姚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认定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妻弟万某为公司独立董事。 10月1日,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王某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10%的股份,遭到公司拒绝。 11月20日,王某拟退出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问题。 王某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薛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0年8月8日,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出资250万元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张某、王某均一次缴付出资,李某、赵某分期出资,至2012年7月8日缴足。2012年4月2日,因经营不善,A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指定B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B律师事务所拟派出甲、乙、丙、丁参与本案。经查,甲尚欠A公司运输费10万元;乙的妻子在A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任经理;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监事;丁自2007年至今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
A公司的债务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自A公司债权人F公司处取得部分债权,并向B律师事务所主张抵销。
2011年12月,A公司的债权人F公司得知A公司即将破产,请求A公司清偿2012年7月1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A公司全额予以清偿。
2012年12月25日,A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013年2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F公司发现A公司曾在2011年12月5日转移价值100万元的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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