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07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为66万元(均为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对所得税的影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初适用所得税税率改为25%。正保公司预计会持续盈利,各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计税基础为6600万元,2008年确认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的预计负债100万元,年末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公司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为借方余额()万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2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2.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2.5万元,保修费用项目余额25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5万元。2012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5万元,均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产生。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2012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2011年4月1日购入3年期国库券,实际支付价款为1056.04万元,债券面值1000万元,每年3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票面年利率6%,实际年利率4%。甲公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
(3)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
(4)企业于2010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环保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环保用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零。2012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5)存货年初和年末的账面余额均为1000万元。本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跌价准备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6)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本年实际发生保修费用60万元,预计负债余额为8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7)至2011年末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5万元。
(8)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计算2012年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
<2>分别各项目计算2012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3>计算甲公司2012年应交所得税。
<4>计算2012年递延所得税金额。
<5>计算2012年所得税费用金额。
<6>编制甲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2018年12月31日。某公司下列会计科目余额为:“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1 000万元,“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40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方余额8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余额2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应列表的金额为( )。
某公司2018年计算的当年应交所得税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30万元、年末数为3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20万元、年末数为18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公司2018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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