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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 邓某于1998年7月向某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一层二间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做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责令邓某予以拆除。事后,邓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为邓的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199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区城管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邓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行拆除时,又未通知邓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邓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邓某于1998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城管中队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484元。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问答题
2023-03-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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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行政职权必须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职权是非法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从而也不能作为适格被告,城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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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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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维华1998年以“万方”为笔名撰写了《小街的变迁》一文并于1998年6月18日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高粱街》上。被告某报社主办的《消费信息报》于1998年10月26日将该文刊载于其庭版第40版上。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满意结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信息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63元及惩罚性稿费5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李维华是否为文章作者“万方”。被告称无法确李即“万方”。但法庭勘验,李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万方” 第二,被告刊载李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庭认为,《小街的变迁》一文系对3D软件的文字化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上载到国际互联网被公众接触、复制,故文章应视为受著作仅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停止使用《小街的变迁》,并在《消费信息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36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根据所学课程分析,应如何确定网络中当事人的身份?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在一次农产品展销会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买卖小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1998年3月底前供给被告当年冬小麦5000千克,每50千克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0500元;被告于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原告。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000千克小麦运至被告所在地车站。被告提货后,由于当年冬小麦丰收,销售困难未能按约付款,几次催款没有信息,于是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诉讼由其律师代理进行。原告回家期间,被告找到张律师,向其诉说了所处困境,要求和解。张律师认为,原告在委托书中已写明由自己全权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协议如下: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运费和货款,1998年6月还5000元,1998年底前还5500元及利息。既已达成协议,张律师向法院申请撒诉,法院准许。原告返回后知道这种情况,认为,被告所言不实,自己不愿和解,因为对方明显违约。但由于委托书上有全权代理,故而不知该怎么做。 假如你是一个律师,你如何向原告解释这一问题?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17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17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18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原告李维华1998年以“万方”为笔名撰写了《小街的变迁》一文并于1998年6月18日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高粱街》上。被告某报社主办的《消费信息报》于1998年10月26日将该文刊载于其庭版第40版上。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满意结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信息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63元及惩罚性稿费5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李维华是否为文章作者“万方”。被告称无法确李即“万方”。但法庭勘验,李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万方” 第二,被告刊载李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庭认为,《小街的变迁》一文系对3D软件的文字化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上载到国际互联网被公众接触、复制,故文章应视为受著作仅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停止使用《小街的变迁》,并在《消费信息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36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网上未经可传播他人作品的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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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舰艇部队一般是按舰艇支队、大队、中队来编成的,其中支队、大队、中队分别相当于副师、团、营建制。
2014年1月2日夜,某商场的保安人员邓某在回家途中被蒙面人员刺伤手臂并抢走现金1000元,随后邓某被路人送往医院。邓某在2014年3月5日得知将其刺伤的是同商场的保安陈某。根据规定,邓某要求陈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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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是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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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需要采购一批对讲设备,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故以下哪种方式最不合适发布此项招标。()
原告李维华1998年以“万方”为笔名撰写了《小街的变迁》一文并于1998年6月18日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高粱街》上。被告某报社主办的《消费信息报》于1998年10月26日将该文刊载于其庭版第40版上。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满意结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信息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63元及惩罚性稿费5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李维华是否为文章作者“万方”。被告称无法确李即“万方”。但法庭勘验,李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万方” 第二,被告刊载李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庭认为,《小街的变迁》一文系对3D软件的文字化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上载到国际互联网被公众接触、复制,故文章应视为受著作仅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停止使用《小街的变迁》,并在《消费信息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36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互联网上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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