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乙以其注册商标出资,作价70万元,丙和丁分别以实物和货币出资。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
2010年1月,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一栋房屋作价出资12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出资80万元,丁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丁缴纳150万元作为首次出资,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010年2月,公司成立。
2010年10月,经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30万元。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A公司四位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股东其余出资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如果乙的情况属实,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丁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
某高校甲、国有企业乙、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甲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12元出资,后丙因为资金紧张实际只出资10万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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