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10万吨级高桩煤码头工程,桩基础采用Φ120mm的钢管桩,上部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业主通过招标,选定了某监理机构;码头主体工程由某施工单位中标承担施工任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项目中的钢管桩由业主指定某钢结构厂供桩并运至现场,业主单位与供桩单位签订了合同,码头上的装、卸煤设备安装工程由中标承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另行发包。在施工的过程中,因钢管桩供货单位供桩不及时和部分钢管桩的质量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等情况,使主体工程的沉桩进度延误了15天,并进一步使设备安装单位的工期延误了7天。 问题: 1.对于工程用的钢管桩可否视为“甲供构件”?为什么?钢管柱的验收应由哪家单住负责组织?哪些单位参加?验收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2.对上述因供桩不及时和部分柱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工程延误码,码头主体施工单位可否进行索赔?涉及工程的各主体之间可能因此发生怎样的索赔关系? 3.煤码头主体施工单位应在何时对装、卸煤置备安装分包的投标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哪家单位提出中请?简要说明竣工验收的程序。
某5层公建工程,条石基础,砖混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局部采用防火玻璃隔断。首层跨度4.5m梁,起拱高度设计无具体要求。检查发现:模板支设起拱不符合要求;楼板中配筋为φ10mm×200mm,钢筋错放为吵φ8mm×200mm。
竣工五年后发生一次地震,房屋多处发生开裂,多处结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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