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4月3日在该工地安装使用,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共完成了6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m,事故发生在第7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式起重机受损。医疗费用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6万元,伤亡补助及救济费用280万元,受伤人员歇工工资1万元,现场清理整顿期间的歇工工资10万元,现场抢救费用2万元,淸理现场费用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万元,现场财产损失价值20万元,事故后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1万元,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70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损失50万元。经调査: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该起事故属于( )。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知识点:事故分类情况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自升过程中,顶升塔顶阶段是用液压千斤顶回缩形成引进空间,推入装有标准节的引进小车。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自升过程,开动液压千斤顶将塔机上部顶升超过标准节的高度,用定位销将套架固定属于( )。
某工地临时雇用没有资质的安装队进行塔机顶升,当塔机将标准节安放就位但尚未固定的情况下启动回转机构向右旋转120°造成外套架以上部分向平衡臂方向倾翻,造成塔帽、起重臂、平衡臂坠落地面。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自升过程中,顶升塔顶阶段是用液压千斤顶回缩形成引进空间,推入装有标准节的引进小车。
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紧固螺栓。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自升过程,开动液压千斤顶将塔机上部顶升超过标准节的高度,用定位销将套架固定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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