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本工程基坑深8.5m,北侧距某住宅楼距离仅为7m。经专家论证后的方案采用围护桩墙+预应力锚杆支护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对围护体系实施连续变形监控,对于围护桩墙顶位移监控值,施工单位与监理发生分歧,施工单位认为按二级基坑监控,监理坚持按一级基坑进行监控。 事件二: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要求”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事件三: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施工时,施工人员先将小砌块充分浇水湿润,再将砌块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并砌成阴阳槎,并设拉结筋。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方法错误,立即下发整改通知。 事件四:地上框架结构存在主次梁,在主次梁交汇处,关于钢筋摆放上下顺序监理与施工技术员认识发生分歧,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处理。 事件一中,基坑应按几级基坑进行监控?该级基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背景:某土方支护工程,基坑挖土深度为一l2m,基坑上口标高为0.5m,基坑长宽约
为100mX50m,面积约为5000m2,地下承压水位在-15m以下,一8m深处有局部滞水。
建设单位就该工程进行了招标,专业承包单位中标后,根据设计的基础图与地勘报告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设计形式有两种:支护形式一为:1:0.4放坡“土钉墙+钢板网片”混凝土喷锚;支护形式二为:一6m以上为1:0.3放坡“土钉墙+钢板网片”混凝土喷锚;下部一6m~一l2m为直径800mm的钢筋混凝土护坡桩,护坡桩嵌固深度为2.5m。
之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对该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签字、组织专家论证并尽快实施。
事件二:在基坑支护工程开始施工后,设计单位因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对支护形式二的部位局部基础加深至-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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