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委托运输公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底,甲委托丙运输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认为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订明甲公司应在2015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6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6年3月20日完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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