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果到今年12月20日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有1/3未销售完,甲公司则以5折优惠价全部售给乙公司。这种民事行为属于()。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订明甲公司应在2015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6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6年3月20日完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20×7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
甲公司于20×7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30%.至20×7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
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变更;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于20×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20×8年3月3日止,20×7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35%。
要求: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售价格为公允价格。2014年,甲公司因扩大生产,除增加出口外,甲公司还积极开拓国内市场,采用多种销售方式增加收入。2014年度,甲公司有关销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1)2014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200件A产品,每件A产品销售价格为6万元。同时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按当日市场价格购回全部A产品。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A产品销售成本为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经发出。
(2)甲公司为推销新研发成功的B产品,承诺购买该新产品的客户均有6个月的试用期,如客户试用不满意,可无条件退货,2014年12月1日,B产品已交付买方,售价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9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货款100万元尚未收到,尚未发生退货。
(3)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C产品1000件,产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0.4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按每件0.6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C产品,并按销售价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劳务报酬。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的C产品500件。
(4)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产品,售价总额为2000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丁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丁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下同)。假定甲公司12月1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D产品成本为12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由于质量问题,丁公司将全部产品退回。(5)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价格是4000万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分5年于次年的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批E产品的成本为3000万元。如果采用现销方式,该批E产品销售价格为3400万元。
(6)甲公司下属子公司庚公司为一家代理进口公司,其日常主要以本公司名义和委托方拟订的进口合同条款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2014年12月20日庚公司与辛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庚公司负责购入货物的一切手续,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货物运输途中的灭失风险均由辛公司承担。2014年12月庚公司针对该项合同共发生购物价款132.8万元,代垫运杂费4.5万元。月末辛公司收到货物,与庚公司结算价款共计160万元。
要求:(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2014年度是否应当确认收入,并说明判断依据。
(2)根据资料(1)~(5),计算上述业务对甲公司2014年度收入、期间费用及营业利润的影响。
(3)根据资料(6),简述庚公司该项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并计算当期应确认收入的金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甲公司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算,2008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甲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10000台(要求为2008年生产的A产品),每台1.52万元,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13000台,单位成本1.4万元,2008年12月31日的市场销售价格是1.4万元/台,预计销售税费为0.1万元/台。
甲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了A产品10000台,每台的实际售价为1.52万元/台,甲公司于2009年3月1日销售A产品100台,市场销售价格为1.3万元/台,货款均已收到。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08年年初甲公司已为该批A产品计提跌价准备100万元。
要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个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购1000套服务的订单,2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1000套服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不是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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