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兴建住宅楼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工程为砖混结构,5层,工期265日,固定总价合同模式。至投标阶段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全部完成。在此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为1350万元。但是经双方3轮艰苦谈判,最终确定合同价为l200万元,并据此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事件二: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认为工程结构简单并且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非常熟悉,另外考虑工期不到一年,市场材料价格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于是按照企业以往积累的经验编制标书。 事件三:部分合同条款中规定:l.施工单位按照开发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责任。 2.开发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主要管线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事件一中开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对该项目设计进行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拥有中标人所提交设计成果的受益权。
问题:
本案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有何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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