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判断题]单位侵犯侵犯职务作品的作者署名权的,构成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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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侵犯合作作者的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  )保护。
财产权侵权是指以()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另外还包括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的修改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的权利均不受时间限制,但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获得报酬的权利为作者终生及死后()年。
作者的署名权是作者自己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因此仅为作者所享有,不得转让。()
作者在作品上署真名、署假名都是其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但是,不署名则是未行使署名权。
下列作品中属于职务作品的是()。
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 )时起算。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在作者身份确定前,由()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家向亮写了一部反映注川大地震的纪实报告文学交予北方出版社出版。北方出版社使用了网络上的若干幅汶川大地震照片作为该书插图,但没有标明摄影作者。向亮在审阅书稿时看到了这些照片,但未提出异议。该书出版后,摄影家张大宏发现该书中的18张照片是自己发表的作品,而向亮和北方出版社从未征得他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书中也没有为他署名。目此,张大宏起诉作家向亮和北方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向亮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北方出版社配发,与己无关,故否认自己侵权。  请回答:  (1)向亮是否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2)北方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或哪几项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他们的保护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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