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楼工程,框架结构,钻孔灌注桩基础,地下一层,地上20层,总建筑面积25000m2,其中地下建筑面积3000m2,施工单位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至2014年6月15日竣工,工期目标470日历天:质量目标合格:主要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顺延,每延误一天支付施工单位10000元/天的延误费…”,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实施了项目进度策划,其中上部标准层结构工序安排如下:上部标准层结构工序安排表
桩基施工时遇地下溶洞(地质勘探未探明),由此造成工期延误20日历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报告,要求延长工期20日历天,补偿误工费20万元,地下室结构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地基基础分部验收。
施工至十层结构时,因商品混凝土供应迟缓,延误工期10日历天。施工至二十层结构时,建设单位要求将该层进行结构变更,又延误工期15日历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报告,要求延长工期25日历天,补偿误工费25万元。
装饰装修阶段,施工单位采取编制进度控制流程、建立协调机制等措施,保证合同约定工期目标的实现。
(1)桩基施工:工期索赔20天,费用索赔20万元。
理由:柱基施工时遇地下溶洞属于建设单位原因,因此延误的20天索赔成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延误,每延误一天支付施工单位10000元/天的延误费,因此补偿20万元费用索赔成立;
(2)主体结构施工:工期索赔15天,费用索赔15万元。
理由: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由施工单位采购,因此供应迟缓造成的延误属于施工单位原因,10万元费用和10天工期索赔均不成立;
主体结构变更属于建设单位原因,因此延误的15天索赔成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延误,每延误一天支付施工单位10000元/天的延误费,因此补偿15万元费用索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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