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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出版物主要包括期刊、报纸和年度出版物。

判断题
2021-09-01 21:45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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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感兴趣题目
出版物进销业务信息资料具体包括()
连续出版物的主要类型有()、()和()三种。
连续出版物的主要类型有期刊、()和()三种。
与出版社不同的是,期刊社还有()。
开发和利用出版信息资源的途径是()。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出版物包括报纸和期刊两大类。
66. 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本题20分)出版物是指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具体包括图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其中的前三种是以纸张为载体的连续出版物,而后三种都不以纸张为载体。出版物的生产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衡量出版物质量的好坏,首先看其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个出版单位只有不断提高出版物的整体质量,不断积累精品出版物,并拥有自己的风格、特点,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和长销精品,才能真正实现持续的健康发展。出版物的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是由编辑工作决定的。编辑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题策划、组稿、审稿、加工整理、印制发行等,都对出版物质量起着重要作用。而编辑工作的好坏与编辑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这就要求编辑人员必须具备并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从2002年起,我国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即凡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创作或装帧和版式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各类出版单位内承担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初级资格是可以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入门”条件。凡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受聘担任编辑职务。出版物的质量与合法、规范的出版活动密不可分。国家对出版物韵管理是多方面的,而对出版物内容、数量和质量的管理则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中产品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期刊的出版,说法正确的有()。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出版物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出版社承诺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个月内先出版图书,其他权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向陈某支付版税;版税按图书定价和实际销售数结算,销售数在5000册以下(含5000册)时版税率为7%,超过5000册部分的版税率为8%;图书出版后先按3000册预付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 2004年3月,乙期刊社从甲出版社的《新书预告》中了解到《探险历程》即将出版,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在其所办期刊《耳闻目见》上发表书评来介绍该书。陈某表示同意。在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时,陈某强调说明该稿内容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闻目见》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探险历程)述评》的文章,全文长达数万字,除在开头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语”介绍作者身份和该书创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险历程》的基本内容,仅稍作删节。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险历程》一书出版。该书定价15元,首次印刷6000册,发往各地书店寄销。2004年10月重印5000册,陆续给书店添货。 甲出版社2004年从书店获得4000册《探险历程》的销售款,2005年获得5500册书的销售款。但是,按合同约定向陈某预付版税后,甲出版社由于获知期刊《耳闻目见》登载《(探险历程)述评》一文是由于陈某把书稿又交给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税。陈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甲出版社以陈某已违约为由而不同意支付。陈某承认曾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但说当时已经强调说明“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违约登载。甲出版社经过核实后,认为责任在乙期刊社,陈某没有违约,因此向陈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补付版税,同时希望陈某与甲出版社一起起诉乙期刊社。陈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诉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对陈某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耳闻目见》刊登书评是事先经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说明《探险历程》的作者为陈某,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期刊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和甲出版社的权利。 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本题20分)出版是指创作、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而其中居于中心地位的是编辑工作。出版活动中的编辑工作,主要是策划、组织、审读、选择和加工作品。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社会和消费者的需求选择、优化作品。在对作品进行选择、优化时,应当贯彻“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出版过程的第一个基本阶段,编辑工作主要完成精神产品生产的任务,就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印刷型出版物的编辑工作来说,其内容通常包括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组稿、审稿、编辑加工整理、整体设计、审定发稿和排版制作等。当然,作为连续出版物的图书,其编辑工作与期刊编辑工作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些区别的。出版过程的第二个基本阶段是物质产品生产阶段。这是将精神产品生产阶段形成的精神文化内容加工制作成能够广为发行的物质产品,其基本环节通常包括装帧设计、制作样本和批量生产复本,但数字出版有其特殊性。就传统出版而言,有了可以直接用于批量复制出版物的工作“母版”后,必须进行批量复制和将半成品匹配组合、包装后才能发行。而在数字出版中,“母版”制作完成后,就可以上传到发行服务器向公众发行。可以说,数字出版没有产品复制这一过程。出版过程的第三个基本阶段是产品流通阶段,也就是出版物发行阶段。在这个阶段,出版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将出版物传送给消费者。由于出版物的本质属性是精神产品,所以出版物产品的流通一直与商品流通有本质的区别。一个完整的出版物发行过程由信息流、商流、物流构成。出版物产品通过这些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后,才能实现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出版物的使用价值主要在于可以满足消费者的物质生活需求。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 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审稿题:审读短稿,按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我国的出版活动历史悠久。早在纸张发明之前,就有雕版印刷的书籍。继印刷术之后发明的纸张,使书籍有了新的载体材料,促进了出版活动的发展。在出版活动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我国曾出现各种类型的出版机构。到20世纪初叶,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成为我国出版业三大巨头,北京成为我国的出版中心。但是,当时的出版物种类还不多,品种也较少。现代出版物分为六大类。六大类出版物中,历史最长的是图书,在图书以后出现的是报纸和音像制品,后来又出现了期刊、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历史最短的互联网出版物与其他各类出版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内容信息和出版方式不同。例如,互联网出版物在发行过程中随时可以按需复制,而图书的复制数量应在发行前确定。 出版物的生产由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两个阶段构成。精神生产过程生产出版物的内容,物质生产过程除了形成出版物的物质形式外,还能把精神生产劳动的价值转移到出版物中。在出版物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编辑要进行创造性劳动,使作品得到优化和增值,具有更高的质量,从而更适合消费者的需求。可以说,自审稿起至样品检查止的编辑工作全过程,也是编辑充分展现自己的素质和能力的过程。 出版活动能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我国出版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就要求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追求经济效益。出版单位必须坚持“规模效应第一”的原则,通过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精品出版物的不断积累而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才能既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又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从而能够持续发展。
相关题目
融电子写作、电子编辑、电子检索、阅读与电传网络于一体的电子期刊网络出版的兴起,加快了“无纸信息社会”的进程,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期刊出版模式。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阅读电子出版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着我国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推进,电子出版也将逐渐取代传统的期刊出版方式,以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趋势。
这段话主要支持了这样一种论点,即(  )。

网络文献信息资源是以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方式记录在各种载体上的知识和信息资源。它包括图书、连续出版物、小册子以及学位论文、专利、标准、会议录、政府出版物、科技报告等特种文献。

利用谷歌(Google)中文搜索引擎查找与“数字出版”有关的pdf文件,最优的检索策略是输入()进行检索。
连续性出版物主要包括期刊、报纸和年度出版物。
报纸是以报道新闻及评论为主,出版周期比期刊更短,多为装订成册的连续性出版物。
以下不属于年度出版物的有( )
下列属于年度出版物的有:( )
连续性出版物包括( )。
百科全书、期刊是属于同一种出版形式的文献信息。
要检索“张三编撰的由四川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生物信息学指南》”,首选数据库或系统为( )。
出版物市场信息包括生产信息、发行信息、需求信息和()等。
出版物市场需求的时效性包括与出版物内容有关的时效性和()。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等材料。
科技期刊一旦申请、批准,获得“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后,则以()作为识别标志。
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包括()。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出版物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出版社承诺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个月内先出版图书,其他权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向陈某支付版税;版税按图书定价和实际销售数结算,销售数在5000册以下(含5000册)时版税率为7%,超过5000册部分的版税率为8%;图书出版后先按3000册预付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
2004年3月,乙期刊社从甲出版社的《新书预告》中了解到《探险历程》即将出版,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在其所办期刊《耳闻目见》上发表书评来介绍该书。陈某表示同意。在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时,陈某强调说明该稿内容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闻目见》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探险历程)述评》的文章,全文长达数万字,除在开头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语”介绍作者身份和该书创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险历程》的基本内容,仅稍作删节。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险历程》一书出版。该书定价15元,首次印刷6000册,发往各地书店寄销。2004年10月重印5000册,陆续给书店添货。
甲出版社2004年从书店获得4000册《探险历程》的销售款,2005年获得5500册书的销售款。但是,按合同约定向陈某预付版税后,甲出版社由于获知期刊《耳闻目见》登载《(探险历程)述评》一文是由于陈某把书稿又交给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税。陈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甲出版社以陈某已违约为由而不同意支付。陈某承认曾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但说当时已经强调说明“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违约登载。甲出版社经过核实后,认为责任在乙期刊社,陈某没有违约,因此向陈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补付版税,同时希望陈某与甲出版社一起起诉乙期刊社。陈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诉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对陈某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耳闻目见》刊登书评是事先经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说明《探险历程》的作者为陈某,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期刊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和甲出版社的权利。

法人设立的被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承担。
出版物市场信息的加工处理中简明数字加工方法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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