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明确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权限由农业部下放至()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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