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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