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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