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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问答题
2021-09-03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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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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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下列事实中,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事实有(  )。
下列法律事实中,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有(  )。
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 )
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有()。
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试述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的义务。
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是:()
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中国主张()
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均属()之债,债权拍卖中涉及的债权一般为()之债。
(2009年)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分类,债包括( )。 A.合同之债 B.侵权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连带之债 E.无因管理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C.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D.单一之债和连带之债
(2010年)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C.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D.单一之债和连带之债
下列属于以债的发生原因分类的是( )。 A.连带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侵权之债 D.合同之债 E.无因管理之债
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根据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下列事实中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事项是()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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