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后,甲、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有2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至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时仍未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有()。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