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保险经纪人的合法地位,并给予明确定义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标志着我国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活动与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开始走上正轨。
保险展业包括保险公司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和保险公估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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