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减半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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