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见村外新驾设的电力线路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在2002年5月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2002年8月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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