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沙治沙法》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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