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多选题]陆某原系A法院刑事法庭审判员,1998年的答案

陆某原系A法院刑事法庭审判员,1998年10月考取律师资格,1999年辞去法院工作。1999年10月11日,陆某向B市司法局申请执业,B市司法局应如何答复陆某的请求()

多选题
2021-12-26 00:30
A、2001年10月11日前可以执业
B、可以执业,但不能作为辩护人到A法院出庭辩护
C、可以执业,但不能到A法院代理各类案件
D、可以执业,但在2001年10月11日前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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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D

试题解析
《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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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二]
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又决定逮捕。后张延法于1998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赵保卫也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5120元,余66380元留在检察院里。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法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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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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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98年2月26日提出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1998年12月10日被授予专利权.乙在1998年4月独立完成了同一发明创造,并开始生产,直至1998年12月5日停产,但库存的产品仍在销售.1998年12月20日甲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下列观点中哪些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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