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定期抚恤金如何处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国家对其亲属提供的抚恤和优待,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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