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百货商店和副食品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副食品公司供给商店10吨优质大米,商店支付货款2万元,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副食品公司从某食品厂购进大米10吨,将大米运至百货商店。商店收货后不久,以大米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副食品公司认为大米质量很好,属优质大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副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商店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中,将食品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一:审理中,百货商店向法院提出,由于食品厂供应大米质量不合格对商店经营造成损失,请求食品厂赔偿损失。情形二:开庭审理结束后,百货商店以副食品公司未正当履行合同对其经营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副食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情形三:审理中,百货商店提出1年前曾借款3万元给副食品公司,1个月前还款期限已到,请求副食品公司偿还借款。
(1)副食品公司提出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因为该诉讼是请求百货商店履行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义务的诉讼。
(2)第一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对本诉中的原告提起。这里百货商店则是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食品厂提起的。第二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里百货商店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起。第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还款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应当相互牵连。这里百货商店提出的权利请求与副食品公司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
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料。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了生产。经查,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因不能按时通风导致食品原料变质。
1月中旬,某食糖购销企业与一个食品厂签订购销合同,按照当时该地的现货价格3600元/吨在2个月后向该食品厂交付2000吨白糖。该食糖购销企业经过市场调研,认为白糖价格可能会上涨。为了避免2个月后为了履行购销合同采购白糖的成本上升,该企业买入5月份交割的白糖期货合约200手(每手10吨),成交价为4350元/吨。春节过后,白糖价格果然开始上涨,至3月中旬,白糖现货价格已达4150元/吨,期货价格也升至4780元/吨。该企业在现货市场采购白糖交货,与此同时将期货市场多头头寸平仓,结束套期保值。
该食糖购销企业所做的是()。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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