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了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负责建筑材料的采购,于是甲建设单位向乙材料生产厂家发函要求购买无机气硬性胶凝材料,发出一份传真内容如下:本公司希望向你公司购买建筑石膏20t,5600元/t;建筑石灰42t,2400元/t,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料场交货,货到付款,3日后请答复。丙材料生产厂家获悉甲建设单位的要求后,在3日内向甲建设公司发出电报称:我公司完全同意你公司发给乙材料生产厂家的传真内容,请做好收货付款的准备。问题:
丙材料生产厂家的传真不构成承诺,即合同不成立。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4)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某实施施工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1日,工期为302d。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外道路开通及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可以分包。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1-1所示。
工程实施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1:由于施工现场外道路未按约定时间开通,致使甲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开工。2010年2月21日,甲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开工日期推迟3d,补偿延期开工造成的实际损失3万元。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情况属实。事件2:C工作是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时遇到了难以预料的暴雨天气,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甲施工单位及时报告了项目监理机构。为处理安全事故隐患,C工作实际持续时间延长了12d。甲施工单位申请顺延工期12d、补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事件3:F工作是主体结构工程,甲施工单位计划采用新的施工工艺,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了具体方案,经审批后组织了实施。结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成本,但F工作实际持续时间延长了5d,甲施工单位申请顺延工期5d。事件4:甲施工单位将设备安装工程(J工作)分包给乙施工单位,分包合同工期为56d。乙施工单位完成设备安装后,单机无负荷试车没有通过,经分析是设备本身出现问题。经设备制造单位修理,第二次试车合格。由此发生的设备拆除、修理、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各项费用分别为2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J工作实际持续时间延长了24d。乙施工单位向甲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后,甲施工单位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顺延工期和补偿费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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