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多选题]张某是某地区的公务员,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的答案

张某是某地区的公务员,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并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张某并没有及时缴付出资,后公司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多选题
2021-12-28 11:39
A、A、张某应该承担冒名登记行为产生的相应责任
B、B、李某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C、C、李某应该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D、D、张某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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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D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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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李某、王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李某、王某为有限合伙人,甲公司、张某为普通合伙人。下列各项中,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有()。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是()。
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张某是甲期货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是该公司的客户。甲期货公司指派张某为李某提供交易服务。后张某离职到了乙期货公司工作,但甲期货公司和张某都没有将此情况告知李某。李某继续在甲期货公司交易,并继续把下达的指令交给张某,而张某并没有把收到的指令交回甲期货公司,导致了李某的损失。乙公司对此事完全知情并采取默认态度。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李某从事的一系列期货业务行为应当由()责任。
设中国公民张某、李某、王某、邓某4人于1998年7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某出资10万元,李某出资2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邓某出资50万元。因李某擅长经营,公司章程规定由李某担任董事长。以下(  )做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川南商业公司与川北开发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南北股份有限公司,川南公司出资1300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包括不动产900万元,机器设备100万元。川北公司出资1500万元,其中只有100万元是货币出资。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股份每股1元。在2010年5月1日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后,公司办理了设立登记。张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刘某任公司的副董事长。2011年公司税后利润是1500万元,公司尚有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2012年3月,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准备与岭南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就合并的相关问题,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某召集。张某于2012年3月10日电话通知各股东于3月20日到公司参加会议。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合并的决定,只有股东徐某表示不同意合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大会经过决议,同意由公司收购徐某的股份。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司创立大会职权的有()。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相关题目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乙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乙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表述是( )。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W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乙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表述是(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W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甲同他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甲自己不愿意成为股东,于是在未征得其好友乙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乙的名义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来甲未完全履行出资,未履行出资金额1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是: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投资造成公司100万元损失。公司股东李某欲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李某起诉张某的条件是( ) 。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由乙取回供其使用。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下列有关发起人协议的判断正确的有( )。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由乙取回供其使用。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公司成立后经营了一段时间,李某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王某,则( )。
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乙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表述是( )。
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张某是某地区的公务员,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并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张某并没有及时缴付出资,后公司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下列有关发起人协议的判断正确的有()。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公司成立后经营了一段时间,李某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王某,则()。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发生下列情形中的(),该公司股东可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在效力上应当属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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