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FOB条件下,货物出口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 )
某外贸公司当月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进口免税原材料一批,CIF价格为100万元,以120万元销售给国内某工厂加工复出口产品,当月加工完毕后回购,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该批产品全部出口,FOB价格为200万元。原材料、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1%。根据上述资料,该外贸公司出口货物退税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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