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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该怎么处理?

问答题
2021-12-2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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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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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从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书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有旷工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旷工1天或者12个月内有第二次旷工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举报人可以采取那些方式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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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检查中,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想生产的煤矿,应当( )。

某县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遂依法责令该企业局部停产治理。该企业对隐患治理后,向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县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  )。

某煤矿因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采区工作面数量严重超规定要求的重大安全隐患,被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是( )。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整改。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该煤矿未执行整改指令,仍然维持原状继续生产。针对该煤矿这种行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采取的正确做法有( )。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 )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有关部门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短期内多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依法予以关闭,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期限是( )。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对该煤矿企业的罚款数额是( )。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的解释中对“主要通风机”的正确要求是:有()或者()相匹配。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该怎么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如何处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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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沙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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