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2011年3月1日,乙公司在2011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于3月15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订明甲公司应在2015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6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6年3月20日完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且,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l4日和l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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