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8日7时许,某村村民杨XX租用邻村毕X的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雇佣司机张X正在开车收割小麦中,车主毕X登上了收割机的麦仓,当其发现前方的田间低压线路时,便在收割机上喊叫并用麦粒撒向驾驶室试图让司机停车,但司机没有察觉,当收割机在低压线下通过时,毕X后颈部碰触带电低压线,造成低压触电死亡。
经现场勘察,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某村,低压带电导线对地距离4米,收割机高度2.85米。
死者家属李X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村村委、某供电公司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69585元。
问: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之规定,因电力设施或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应按照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原则确定诉讼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通则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与电力管理部门签订有书面代管协议的,应以电力管理部门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于某村委会,该低压线路对地距离4米,不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的田间对地距离5米的要求,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某村委会使用不合格的电力设施,留下了事故隐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毕X系完全民事行为人,擅自攀到运行中的收割机麦仓内,当发现前方有电线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如躺下、跳下等,具有明显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3)某供电公司不是涉案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和运行维护管理者,又没有与该村委会签订电力设施代管协议,本身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法院判决:某村委会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60%的责任;某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6月30日市场汇率为1:8.2,乙公司银行美元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80万美元、70万美元、30万美元,7月10日向银行借入二年期限外币100万美元,汇率1:8.5。7月20日,产品出口200万美元,汇率为1:8.6,货款尚未收到,7月31日市场汇率为1:8.7。要求:分析并写出会计分录。
2008年6月30日市场汇率为1:8.2,乙公司银行美元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80万美元.70万美元.30万美元,7月10日向银行借入二年期限外币100万美元,汇率1:8.5。7月20日,产品出口200万美元,汇率为1:8.6,货款尚未收到,7月31日市场汇率为1:8.7。要求:分析并写出会计分录。
某工业园区自2008年7月8日开始规划建设,于2010年5月6日建设完成。2014年1月该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对工业园区进行了一次安全评价工作。下列关于这次安全评价内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某电力客户2008年6月3日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低压居民照明用电的申请,业扩报装人员当日组织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确定了供电方案且答复电力客户。6月9日开始进行现场的施工工作,6月10日,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办理了相关手续后,6月15日进行了装表接电工作。电力客户对延误送电时间的延长表示不满,拨打当地“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试分析本事件中违反了哪些规定?存在问题应如何处理?
2008年6月8日7时许,某村村民杨XX租用邻村毕X的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雇佣司机张X正在开车收割小麦中,车主毕X登上了收割机的麦仓,当其发现前方的田间低压线路时,便在收割机上喊叫并用麦粒撒向驾驶室试图让司机停车,但司机没有察觉,当收割机在低压线下通过时,毕X后颈部碰触带电低压线,造成低压触电死亡。
经现场勘察,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某村,低压带电导线对地距离4米,收割机高度2.85米。
死者家属李X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村村委、某供电公司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69585元。
问: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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