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板公司生产各种实木地板,2014年3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继续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某外贸企业3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240万元;装修办公楼使用自产的豪华实木地板200箱,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消费税税率5%)
计算题:
甲家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60万元;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5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
(2)原木验收入库后,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A,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A时,乙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销售价格;
(3)进口实木地板B一批,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2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2万元,保险费1万元,取得海关缴款书;支付口岸至厂区运费1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4)分别领取委托加工收回实木地板A的50%和进口实木地板B的40%,用于继续加工生产高级实木地板C,当月生产高级实木地板C共2500箱,销售该实木地板12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万元。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进口关税税率30%;
要求:
丙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4年6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如下:
(1)6月1日,向A公司赊销实木地板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 000元。给出的付款条件为“2/30,N/60”。
(2)由于该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为25000元。
(3)该批产品应结转的成本为400 000元。
(4)6月30日,A公司支付了款项。
(5)月底,为促进销售,向电视台支付广告费10000元,已签发转账支票。
要求:写出以上业务的会计分录。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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