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约期间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
首先,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其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
第三,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却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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