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如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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