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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多选题
2021-12-30 22:52
A、经营状况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对外投资失败
E、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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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B| C| E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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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诉讼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证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诉讼纠纷,由保证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且当事人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如借款人以财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贷款银行下一步操作应当是()。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确切证据有哪些?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债务。
刘某与银行约定,当他的朋友张某不能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由他代其履行债务,此类贷款属于()。
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闻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贷款审查批准后,银行和借款人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签订贷款合同。
  甲公司缺少流动资金,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2006年3月21日,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甲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也在同日,乙商场与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乙商场为甲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银行经过考察,认为作为抵押的办公楼有行无市,变现十分困难,而保证人乙商场实力雄厚,有还款能力,因此要求乙商场承担保证责任,乙商场则提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商场承担。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乙商场同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  (2)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3)乙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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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住房贷款中,(  )应同时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某运输公司与甲公司2015年3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注明运费45万元;以价值60万元的仓库作抵押,从银行取得抵押贷款80万元,并在合同中规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该运输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偿还贷款,按合同规定将抵押的仓库的产权转移给银行,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并用现金20万元偿还贷款。该运输公司以上经济行为应缴纳印花税()元。
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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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份5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栏加盖了企业的印章。贷款到期后,经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乙银行同意贷款延期3个月,但未告知丙公司。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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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确认证据证明借款人有特定情形时,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下列属于此类情形的是()。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情况之一的,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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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贷款合同抗辩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借款人行使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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