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到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国家专项拨款”科目。
B、属于搬迁过程中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应从“专项应付款-国家专项拨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C、属于对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从“专项应付款-国家专项拨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D、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的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专项应付款-国家专项拨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专项拨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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