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限制流通的财产能否用于担保?
禁止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通,不得自由转让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担保的法律后果是担保人以其担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以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这里面存在一个财产转让的问题,禁止流通的财产是不得流通、不得转让的财产,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用于担保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用于担保。
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间流通或需经依法审批后允许流通的财产,如金、银、文物、采矿权等。以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在设定担保和实现债权时,应当按照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来处理。例如,以采矿权设定担保,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以金、银(不包括金银饰品)或者文物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应将金、银卖给有关银行,文物卖给文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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