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划分和缴库是如何规定的?
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