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既有结构设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既有结构设计应符合哪些规定?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进行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2)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做有关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既有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
(2)荷载可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使用功能做适当的调整;
(3)结构既有部分的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4)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5)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对二阶段成型的叠合构件,可按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在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中,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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