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装水泥取样时,应从每一个编号内随机抽取不少于20袋水泥,采用袋装水泥取样器取样。
某工地从水泥厂新购一批袋装水泥,双方商定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水泥到场后,双方人员从10袋水泥中取样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厂保存,另一份则送到某市级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验。等到第30天,工地人员取报告时发现水泥安定性和28天强度不合格。于是工地一方将检测结果通知水泥厂,并要求水泥厂进行赔偿。水泥厂不服,双方经协商后同意进行仲裁检验。于是双方将水泥厂保存的另一份样品送到同一检测站重新对不合格项进行检测。
问:在这批水泥的验收过程中,那些过程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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