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 2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期满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未向孙某提出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元。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王某在甲公司工作2 年8 个月,甲公司提出并与王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知王某在合同解除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0 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 元,劳动合同解除时。甲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为( )。
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已知孙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为5年。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 000元。劳动合同终止吋,甲公司依法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 )。
2007年2月1日,家住青岛市的王某第一次工作就与上海市的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日工资5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王某不得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安排王某在南京市的服装加工厂上班,另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甲公司自2008年5月开始拖欠王某工资。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加班,亦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8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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