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定免责事由:
(1)医疗意外:即虽然医护人员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严格按照诊疗护理常规、操作规程实施诊疗护理行为,但仍然发生了预料之外的损害后果,或者是现代医学条件下无法预料和/或不能防范的后果。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即虽经充分注意,仍然不能避免的并发症,如腹部手术后肠粘连。
(3)必需的紧急抢救行为:即医护人员为了抢救病员生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临时采取的紧急措施,有时可能是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紧急抢救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并应在事后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4)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且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或者唯一原因。
(5)无过错输血。
(6)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病员的特异体质、特殊病情,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防范,也属于不可抗力。新出现的疾病,由于没有认识到其诊断、治疗的方法,是医学科学目前还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