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可以投资的资本总量为5000万元,资本成本6%,现有三个独立的投资项目:A项目的投资额是2000万元,B项目的投资额是3000万元,C项目的投资额是3000万元。A项目的净现值是1000万元,现值指数1.5;B项目的净现值1800万元,现值指数1.6;C项目的净现值1600万元,现值指数1.53。则甲公司应当选择( )。
注册会计师A和B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日为2015年3月15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为3月20日,甲公司2014年度未审财务报表的利润为100万元。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假设发现了以下事项:(1)2013年1月2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对乙公司投资,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取得成本为5000万元,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7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投资前二者不具有关联方关系。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将50%的股权出售给某公司,出售取得价款6000万元。处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10%,其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没有派出代表,对乙公司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甲公司在处置时作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60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4166.67万元","投资收益1833.33万元"。
(2)2014年9月20日甲公司被H公司起诉违约,12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正在上诉,并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100万元预计负债。2015年3月16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H公司200万元,双方均不再上诉。甲公司在2015年3月16日作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00万元"。
(3)2013年10月23日甲公司被E公司起诉违约,11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继续上诉,仅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诉讼事项。2014年4月甲公司对外发布了其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2014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E公司200万元,甲公司2014年5月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2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万元"。
(4)2014年10月20日甲公司被A公司起诉违约,要求赔偿2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定,律师估计甲公司败诉赔偿的可能性仅为40%,因此,甲公司仅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予以充分披露。2015年5月21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A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没有调整2014年的财务报表。
要求:(1)针对事项(1)~(4),注册会计师是否认可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果不认可,请简述理由并指出调整分录。
(2)针对事项(2),注册会计师于2015年3月18日追加审计程序后,建议甲公司调整,甲公司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建议,审计报告已提交给甲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处理?
(3)针对事项(3),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A和B在实施适当审计程序后确认2013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这时,注册会计师A和B应当如何处理?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9%,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1%和30%,丁公司为甲、乙、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厂房)出资,出资时该厂房的原价为3800万元,累计折旧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乙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为2800万元,累计摊销为52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乙公司另支付甲公司100万元现金;丙公司以3000万元的现金出资。假定甲公司投出厂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乙公司投出无形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丁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乙公司均有子公司,各自都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13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2013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2)编制乙公司2013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2013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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