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专门性:仅适用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讼性。主要体现在:
①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
②公示催告程序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
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查;
(3)简捷性。主要体现在:
①在公示催告阶段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
②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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