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上述四种情形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仲裁法》规定对涉外仲裁机构在上述四种情形下作出的裁决由法院予以裁定撤销,体现了两类程序法律在涉外仲裁规范方面的一致性。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终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下列情形中,属于申请撤消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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